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玉麟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陳旭琨 被上訴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鴻 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施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一「原裁定記載」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一「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原裁定案由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二「原裁定記載」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二「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洪文慧法官洪純莉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世維附表一┌──────┬────────┬─────────┐│當事人欄│原裁定記載│更正後記載│├──────┼────────┼─────────┤│原裁定第1頁│訴訟代理人施家雯│兼訴訟代理人施家雯││第9行│││└──────┴────────┴─────────┘附表二┌──────┬────────┬─────────┐│案由欄│原裁定記載│更正後記載│├──────┼────────┼─────────┤│原裁定第1頁│樓上列當事人間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第10行│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本院裁定如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