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 陳會 即翔鋒鋼鐵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翔豐鋼鐵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2年1月15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其後又聲請展期清算完結,惟因聲請人仍未能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延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