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46號聲請人 范振福 相對人范 李玉蓮 關係人 范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范鳳珠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為裁定之誤寫時,準用之。查,上列本院民國102年4月24日准許改定監護人之裁定,關係人范鳳珠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誤寫為「Z000000000號」,依卷內戶籍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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