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05號抗告人 葉宜芳
葉佳樺 葉耀文 葉威廷 葉依青 葉依婷 葉勁孜 葉勁頡 賴彥名 曾丁法 上列抗告人對被繼承人 葉曾月娥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