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即被告 宋致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致祥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宋致祥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