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26號

原告 林佳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宋文元 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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