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6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662號

原告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劉秀琴 (即被繼承人 甘龍輝 之繼承人)

柯甘如 (即被繼承人甘龍輝之繼承人)

黃甘玉盆 (即被繼承人甘龍輝之繼承人)

邱甘玉秀 (即被繼承人甘龍輝之繼承人)

郭甘英潔 (即被繼承人甘龍輝之繼承人)

甘雪凌 (即被繼承人甘龍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甘龍輝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1,820元,及其中新臺幣76,312元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甘龍輝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向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11,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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