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64號
原告許舒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釧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繕本或影本請自行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