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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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蔡明 ?央@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債權人 游濬 ?╮@債權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權人雲林縣虎尾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
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已於107年11月28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本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惟為免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處分方式│├──┼──────────┼────────┼────────┤│一│存款:│66元│⑴第三人已將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金額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二│保單解約金:│93,921元│⑴第三人已將解約│││遠雄人壽保單號碼:││金解款到院。│││0000000000││⑵進行分配。││││││├──┼──────────┼────────┼────────┤│三│保單解約金:│178,636元│⑴第三人已於106│││富邦安泰人壽保單號碼│65,942元│年3月24日將解約│││:Z000000000-00;│76,080元│金解款到院。│││Z000000000-00;││⑵進行分配。│││Z0000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