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債權人 何銘祥 債權人 李欣霖 債權人 李東峯 債權人 周添榮 債權人 張建勝 債權人 黃漢璋 債權人 郭融 債權人 劉祖國 債權人 林明傑 債權人 楊俊良 債權人 侯政寧 債權人 王明湄 債權人 張文祥 債權人 吳惠娟 債權人 王亭雅 債權人 彭欣怡 債權人 鄒易諺 債權人 鍾美貞 債權人 許倍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500元、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聲請人請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民國107年10月29日、民國107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