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通
被   告  余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3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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