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調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20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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