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政達
相 對 人 楊銘貴
上列聲請人與楊銘貴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稱;「聲請人因案在監執行
中,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卻未提出若何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
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