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529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具狀撤銷自認,致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