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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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5樓之1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十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