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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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