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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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玹靚任敏華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5,9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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