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阮韻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9,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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