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徐國賓 (原名 徐明濱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