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6號
上 訴 人  雷源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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