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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