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瑜

選任辯護人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7、4512、59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

法官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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