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瑜
選任辯護人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7、4512、59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
法官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瑜
選任辯護人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7、4512、59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
法官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