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0號
聲請人 林明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3895~91ND0003921
27
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