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俊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雯霞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48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