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黃雅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雅惠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各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八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黃雅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9年12月22日│100年2月19日│100年3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20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4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03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550號│100年基簡字第614號│100年基簡字第694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16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550號│100年基簡字第614號│100年基簡字第69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6月1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663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686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751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基簡字第779號判決)│期徒刑8月(本院100年訴字││之刑││第560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3月17日│99年6月15日│100年5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100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案號│號等│號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簡字第779號│100年基簡字第779號│100年度訴字第56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100年8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簡字第779號│100年基簡字第779號│100年度訴字第560號│││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0年10月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039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039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963號│└──────┴─────────────┴─────────────┴─────────────┘┌──────┬─────────────┬─────────────┬─────────────┐│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8月(本院100年度訴││││之刑│字第560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5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56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560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9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