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莊啟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秀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英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英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3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47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則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42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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