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被告 林清標
黃世明 陳童荔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926.98×15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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