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52號聲請人 周小馨袁馨鈺 之繼承人代理人 錢圓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1│1000││├──┼───────────────┼──────────────┼────┼───┼────┼───┤│000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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