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耀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嘉義縣民雄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
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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