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27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8日下午2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67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3%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94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專案申請書、專案契約書、放
款帳卡及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