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3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8月24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簡淑芳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
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
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