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簡字第2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簡字第2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4日下午5時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簡淑芳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肆拾玖萬 肆佰零 陸元 ,暨如附表
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2日時,尚積欠肆拾玖萬肆佰
零陸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分戶卡、授信約定書、
基準利率變動表等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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