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移調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家移調字第7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韻馨書記官陳賜福通譯林傑臣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甲○○聲請人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相對人乙○○調解成立內容:
一、雙方同意離婚。
二、雙方所生之子 張哲皓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三、離婚後相對人對張哲皓有探視權,探視方法如下:
1、相對人得隨時前往張哲皓住處探視張哲皓,探視前二日須先通知聲請人。
2、每年寒假一次(農曆過年期間除外)、暑假兩次,每次至多五日相對人得接張哲皓外宿或旅行。
3、探視規則須尊重張哲皓之意願。
4、雙方不得灌輸張哲皓對他方不利之觀感。
5、雙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需通知對造。
四、雙方均互相拋棄夫妻剩餘分配財產請求權,並以辦妥離婚登記日為財產歸屬狀況各自所有。
五、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於98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支付聲請人捌仟元,至全部清償日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六、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