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6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甲○○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甲○○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丙○○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命甲○○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下稱丙○○)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甲○○)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台北縣○○鄉○○路○○巷○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之浴室任意改建,且施工不良,造成丙○○所有同址1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發生嚴重漏水,屢經要求處理,均未獲置理,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甲○○賠償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為丙○○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甲○○應給付丙○○527,200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丙○○其餘之訴。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丙○○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甲○○應再給付丙○○47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甲○○則以:丙○○所提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作成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係丙○○自行委託該公會進行鑑定,且鑑定技師係依丙○○之父 黃芳隆 之口述而製作鑑定內容,已難期其公平,況系爭鑑定報告未記載進行紅墨水測試漏水結果,其鑑定結論顯不足採。是丙○○據以主張系爭1樓房屋發生漏水情事,應由甲○○負責,而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詳如前述),甲○○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不利於甲○○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經查系爭1樓房屋為丙○○所有,系爭2樓房屋為甲○○所有,系爭1樓房屋臥室發生漏水情事,其上方即為系爭2樓房屋之洗手間及浴室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丙○○主張甲○○任意改建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之浴室,造成丙○○所有系爭1樓房屋嚴重漏水,並提出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7、8頁);惟為甲○○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曾依丙○○之父黃芳隆之申請,就系爭
1樓房屋之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進行鑑定,並於97年10月7日出具系爭鑑定報告,於「鑑定推論」記載:「由於標的物屋齡長達25年,台北縣工務局目前無該建築物之排水管線設計圖供查閱,僅能取得建築平面圖,但對於柱、牆及樓板內之排水管線佈置無法得知,由於一樓屋頂漏水之正上方二樓洗手間及浴室已改建完成並已使用,埋設於地板內之排水管無法目視,僅能依據現場觀查及一般建築物排水管線之設計方法判斷標的物漏水之原因,詳如下列:依據現場勘查結果推論:⑴標的物1樓(指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二間臥室之間以隔間牆隔開,其屋頂及地板潮溼…⑵發生漏水之一樓屋頂正上方之二樓吳先生(指甲○○)住戶,洗手間與浴室之間以隔間牆隔開,洗手間馬桶之排放為以污水管線向下貫穿樓板,再水平方向至側牆處,再與側牆內之垂直污水排放管相連接,此外露之污水管現場並無漏水現象。浴室洗臉台之水由一塑膠管排放到地板上,浴室洗澡水亦任意流在地板上,再由地板上之排水孔排放。⑶據申請人黃先生及其鄰居所述,二樓陳(應係『吳』之誤寫)先生住戶為變更浴室位置,自己施工將地板加高約25公分且未施作防水層,並且加高之混凝土水泥含量少,品質不佳。因浴室改建而新增設之排水管埋設於此加高之25公分厚地板內,此新增設之排水彎管及銜接管接頭處之防漏是否良好會對漏水造成影響。⑷經現場將洗臉台水放流於地板上以觀查一樓屋頂漏水情況,並將一樓屋頂滴水處以紅色噴漆作記號,發現一樓屋頂滴水變的較為快速,研判可能與二樓浴室排放水有關。⑸二樓浴室內另有一台洗衣機之排水管連接地板上排水孔,排水孔內之彎管及連接管接頭之防漏處理如未做好亦會造成漏水。⑹據當事人黃先生所述二樓吳先生認為一樓屋頂漏水係由於垂直排水管堵塞造成,該棟大樓住戶因此請水電工將一樓黃先生臥室牆壁敲開,將堵塞於垂直排水管中之堵塞物取出,但一樓屋頂漏水並未停止」;並於「鑑定結論與建議」記載「:⒈依據上節鑑定推論所述,知一樓漏水應與二樓住戶改建浴室自行施工有關。⒉一樓屋頂漏水可能因素包括正上方之二樓浴室地板防水層及排水管線彎管及連接管接頭未做好防漏處理會造成漏水。⒊二樓浴室改建自行施工之混凝土品質不良會造成混凝土內蓄積水量而造成大面積之漏水。⒋二樓浴室改建自行施工之混凝土是否有施作防水層或防水層施作是否良好均會影響漏水。⒌建議一樓漏水修復工作應找專業之防漏水廠商責任施工,並附保證書,註明保固期限」等語(見外放證物)。則依上開記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1樓房屋之漏水原因所為鑑定,僅係依據丙○○之父黃芳隆及其鄰居之陳述,及勘驗系爭1樓房屋及系爭2樓房屋之外觀所得,並參酌一般建築物排水管線之設計方法,而判斷造成系爭
1樓房屋漏水之可能原因,然因其實際上並未開挖牆壁,而未就系爭2樓房屋浴室地板是否有施作防水層、其排水管線彎管及連接管接頭是否未做好防漏處理、其自行施工改建浴室之混凝土品質是否不良等事項,均未實際進行勘測,是實難僅憑其所為上開推測,即得認定造成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確係系爭2樓房屋於10年前浴室改建施工不良所致。況依甲○○所提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98年2月10日(98)省土技字第0610號函所載:「…㈠報告(指系爭鑑定報告)中所提貴戶漏水係因吳先生於00年前自行施工所致,係由鑑定申請人一樓黃芳隆先生之口述,且一般房屋造成漏水原因甚多,報告中列出會影響漏水之可能因素,由於事件迄今已事隔多年,對於貴戶自行施工是否為10年前及施工品質是否良好,僅能依鑑定申請人一樓黃先生之口述…。㈡報告中已有說明於二樓放水測試時,於觀察一樓頂版滴水有較為快速現象,但因無紅色藥水痕跡,且欠缺樓板埋管資料,此項測試並不足以判定排水管有漏水,故未將此項測試列入結論中,僅作為鑑定過程之一,並於鑑定結論中僅將排水管接頭未作好防水會造成漏水為一樓漏水之可能因素之一,惟並無法確認,因此並未予以判定排水管即會漏水。…㈣一般漏水鑑定經現場試驗觀測結果、學理及經驗作綜合判斷,對於一樓住戶口述(如下)技師本人不作任何判斷:⑴10年前浴室任意改建,自行施工及施工不良。⑵二樓住戶自行施工之混凝土品質不良及未施作防水層。綜上所述,貴住戶98.01.10所提出之漏水鑑定疑點,回復如下:㈠造成漏水原因甚多,如排水管破裂、排水管接頭不良、混凝土品質不良、防水層未施作或施作不良等均可造成漏水。㈡…有關鑑定報告中之浴室排水管放水測試,並不足以作為浴室排水管是否漏水之依據。…㈣浴室下方之潮濕為由廁所下方擴散造成,而非由浴室下方向外擴散造成,此點無法由照片判定浴室是否有施作防水層。㈤由於貴戶屋齡長達25年,時間太久,無法取得貴戶之樓板埋設管線資料(已於報告中說明),對原管線及改建後埋設之管線配置技師不作任何判斷,僅能依觀測情況、學理及經驗綜合推論可能之漏水因素。…」(見本院卷第25-1、26頁)。由此益證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上述鑑定結論,僅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造成系爭1樓房屋漏水推測其可能之原因,而非經鑑定結果所確定之原因,是尚不能依該鑑定結論即足據以證明系爭1樓房屋之漏水確係肇因於系爭2樓房屋改建浴室施工不良所致。
㈡證人戊○○固在原審到場證稱:「(我住)7號3樓,被告(
指甲○○)住在7號2樓,在我的正樓下」、「(系爭7號、9號房屋)有(發生過水管堵塞),7號2、3、4樓,9號的3、4樓,我家也有淹到,後來是九號3樓住戶庚○○找水電行來修的」,「水電行的人是跟7號2樓借用廁所來通排水管,從7號2樓借水管之後還是沒有通,後來找1樓的牆壁打通後才通,2樓的管子與我們樓上的是不一樣的」,「(將1樓的牆壁開挖後,發現水管中)有布、竹子及髒水泥像是一小塊的水泥土漿,我的判斷應該是從樓上下來的,我猜是從頂樓下來的。廁所不可能有這些東西跑進去,管子是排洗水的管子,不是排污水管,轉彎的地方打開後就通了,阻塞點只有那一點,沒有其他的點」,「(請水電行通水管)大家都有負擔這個費用,大家講好一起拿出來,我們收來的錢是用來將1樓的牆壁恢復回狀,水電行說他沒有收錢」,「總共12,000元,2樓出的比較多是4,500元,3、4樓出的比較少是2千元」,「12,000元是拆全部的裝潢跟載走全部廢料,還有補牆壁的洞的費用,牆壁只有1個小洞」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另證人己○○亦證稱:「(我是住)9號1、2樓」,「樓上的3樓及隔壁有漏水的情形,當時我去上班,我知道他們有在處理,我回來之後他們還在找,在打的時候我沒有看到,打通的時候我有看到,我也清了兩、三次了,如果不清的話水會滲過來,我認為並不是管子滲過來的,應該是從牆角滲回來的。有一次我去清水的時候,有一灘水在那裡,從樓板的水滴下來,是與7號共用牆壁的部分也是有受到損害」等語(見原審卷第84至85頁);又證人庚○○亦證稱:「我住9號3樓,淹水的時間是(97年)年初過完年,之前就有淹過,7號2樓曾經找過水電來修,花了三千多元也沒有修好,我經過住戶同意後,才找丁○○來修理。先在我家9號3樓先通,丁○○通到1樓之後但是還是沒有退,到7號2樓通也是沒有退」,「水是從7號1樓的天花板滴水下來」,「照戊○○的判斷,應該是從1樓的牆壁就可以通,是由戊○○跟1樓的人溝通,1樓的人也同意,丁○○說不通不收錢,我們住戶是說要將12,000元是要將牆壁恢復的,7號2樓曾經說過他會負責,將他的天花板敲下來時確實有看到是從污水管滴下來的」等語(見原審卷第86頁)。然依上開證詞,充其量僅足證明兩造房屋與同棟其他房屋均曾因水管堵塞而發生漏水情形,然尚不足據以證明該水管堵塞與系爭2樓房屋浴室改建工程有關,更不足據以證明系爭1樓房屋目前之漏水原因係因系爭2樓房屋浴室改建工程施工不良所肇致。
五、綜上所述,丙○○既不能證明其所有系爭1樓房屋臥室發生漏水之原因,係因系爭2樓房屋於10年前改建浴室時施工不良所造成,則丙○○依據侵權為行之法則,請求甲○○賠償
100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部分,尚有未洽,甲○○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審所為丙○○敗訴判決部分,核無違誤,丙○○之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甲○○之上訴為有理由,丙○○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靜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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