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立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立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趙立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3238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3月及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92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