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附民原告 林炳奎 附民被告 蘇明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