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繼承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宣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如本件相對人 吳慶智 之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則相對人吳慶智之遺產現為無人管理之狀態,是否對相對人吳慶智之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請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