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岳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岳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岳騰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岳騰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60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45號判決書、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書、98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書、98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3│4│5│6│7│├─────┼──────┼──────┼──────┼──────┼──────┼──────┼──────┤│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恐嚇││││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之4│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46條│││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款、第2款│第1款、第2款│條例第10條第│第1項││││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7年8月2日晚│97年10月25日│97年9月10日│97年8月30日│97年9月15日│97年12月26日│95年5月20日│││上11時許│晚上11時36分│下午4時許│凌晨3、4許│凌晨4時至4時│晚上8時15分│晚上10時22分││││許採尿前回溯│││30分許│許採尿前回溯│許││││26小時內之某││││26小時內之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5││及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76│年度偵字第7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5243號│2313號│2293號│79號│79號│270號│3151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交訴字│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審訴字│96年度訴字第││事││第58號│34號│第59號│第945號│第945號│第267號│230號││實├──┼──────┼──────┼──────┼──────┼──────┼──────┼──────┤│審│判決│97年12月26日│98年2月23日│98年2月24日│98年7月2日│98年7月2日│98年8月5日│97年9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最高法院││確││││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訴字│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審訴字│99年度台上字││決││第58號│34號│第59號│第945號│第945號│第267號│第6860號││├──┼──────┼──────┼──────┼──────┼──────┼──────┼──────┤││確定│97年12月26日│98年2月23日│98年2月24日│98年7月2日│98年7月2日│98年8月5日│99年11月4日│││日期││││││││├──┴──┼──────┼──────┼──────┼──────┼──────┼──────┼──────┤│備│編號1至6之罪│編號1至6之罪│編號1至6之罪│編號1至6之罪│編號1至6之罪│編號1至6之罪│臺灣高等法院│││,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98年度聲字第│98年度聲字第│98年度聲字第│98年度聲字第│98年度聲字第│98年度聲字第│第5494號係為││註│1366號定應執│1366號定應執│1366號定應執│1366號定應執│1366號定應執│1366號定應執│程序判決│││行刑3年4月│行刑3年4月│行刑3年4月│行刑3年4月│行刑3年4月│行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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