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號再審原告 顏秋英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429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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