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進卿 間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進卿間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 96年度裁全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4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85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又因相對人蘇進卿已歿,故經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蘇進卿之繼承人 蘇信學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並提出裁定書、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蘇進卿之繼承人蘇信學於文到20日行使權利,觀其記載之內容乃稱「...(前略)因本案業經撤回96年度裁全字第19080號假扣押執行,訴訟已終結」,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閱,聲請人依據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58號所提存之擔保金,係擔保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78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並非聲請人於上揭存證信函內所述之96年度裁全字第1908
0號,故仍無從使相對人就相關案號或詳細事實經過知悉可就其所受損害行使權利,尚難認已生合法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