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少連上更㈠字第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被告妨害風化案件,原審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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