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其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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