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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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2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5月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