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17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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