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27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27號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告訴人即本件原告係於同年2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該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一枚可徵,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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