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娟 律師
陳力揚 律師被告乙○○被告 路加 國際養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伯動 律師
李傳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七年度矚上訴字第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