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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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3309甲○980.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
謝幸伶 律師 宋一心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9年度簡字第579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3309甲○9802(真實姓名年籍詳姓名年籍對照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陳芃宇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