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9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