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告 黃瑞喜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
陳榮慶 被告 葉陳月香 訴訟代理人 葉秀全 被告 陳清香 訴訟代理人 古景緻 被告 陳念慈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咨錞 被告 陳靜宜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念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之「貳、十」部分欄中關於「爰判決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並由原告補償被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中之『並由原告補償被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應更正為「並由被告補償原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