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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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65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錦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請再陳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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